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公受伤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公死亡的
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长沙补缴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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