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计算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法定年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 。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
第六章?基金管理与监督 ?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核算,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 。
第二十九条??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部明文规定的社保专户开户数范围内,设专账核算 。
第三十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各区县(市)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后,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 。
第三十一条??各区县市按照就地、就近、就便满足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作金融服务机构 。确定合作金融服务机构后,应建立对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及退出机制,定期对合作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参保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及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我市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推荐阅读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材料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 2021年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
-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办理指南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条件
- 东莞港澳台居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指南
- 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