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保补缴办理指引


东莞市社保补缴办理指引


可申请补缴人群:
一、如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 , 无法补缴 。
二、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以下简称“189号文”)有关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的文件精神 。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已终止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关系的投诉人不适宜按189号文进行补缴 。已终止社保关系的人群分如下四种:
(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 包括正常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已退保的人员;
(3)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人员;
(4)已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的单位人员 。
已退保人员和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我市人员 , 因其在我市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终结 , 关系科(股)不受理其补缴申请 。(来源:工单编号: 081801174648701)
三、根据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 , 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规定的外国人最早可以参保的时间为2011年7月 。另外 , 外国常驻机构不能直接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 其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聘用的员工统一由涉外就业单位为其参保 。(来源-工单编号: 081804278182801)
可补年限:
1998年11月至2006年6月可补年限 , 缴费基数为社平工资;
2006年7月之后可以补年限 , 2006年7月之后是最早按照实际工资缴费时间 , 社保法出台之前也可以按照社平工资补缴(不征收滞纳金) 。社保法出台后必须按照实际工资补缴(征收滞纳金) 。
港澳台和外籍人员 , 年限补缴最早不早于2011年7月(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月) 。
申请资料:
①、如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存在未参保应参保时间的 , 可以带资料到社保机构审核 。
符合审核条件的携带以下资料:
(一)1.有劳动鉴定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若劳动合同无鉴定章 , 还需提供地税出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名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截屏打印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 或银行出具的能显示劳资双方名称的职工工资发放流水记录)
2.经法院、劳动仲裁庭等司法部门出具裁判单位与职工劳动关系的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3.所申请补缴期间已购买工伤保险 , 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缴费明细表 。
4.其他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权威部门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
(二)有劳动鉴定章的劳动合同 , 若补缴申请年限是2011年7月之后 , 还需提交公司出具的工资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
(三)身份证复印件 。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五)填写《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承诺书》各一份 。
注意:在追诉期限内 , 用人单位不愿意补缴的 , 员工带当时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所属分局投诉 , 由分局调查处理 。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参保养老保险两年以上的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 , 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所以员工不能向单位再追讨以前的养老保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