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中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应对( 二 )



建议修改现行《登记办法》中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交存方式,规定申请人提交全部源程序,文档则需要提交任意一种软件文档的全部材料,并且源程序和文档应当以CD-ROM或DVD-ROM光盘为载体的数字文件方式提交 。对于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源程序,规定其可以以同一源程序的目标代码形式提交,但必须附送该软件样品 。

3.登记证书内容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记载了软件著作权的主要登记事项,合同登记证书中记载了软件权利转让或专有许可的合同主要事项,登记证书是软件登记人对外公示软件权利的最有效的方式,其在软件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现行《登记办法》中却没有对登记证书中的记载事项做任何规定,这可以说是一种缺失,这也导致登记机构在制定登记证书时缺少相关依据 。

建议以登记簿作为具体的登记文件形式,对登记的全部信息进行全面和清晰的记载,不仅记载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基本事项,同时记载有关变更、补充甚至转让等信息,使登记文件具有全面性和连续性 。[3]

4.登记机构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近年来,国家对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部分企业为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证书的事情时有发生 。依据现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当软件登记机构发现软件登记主要登记信息不真实时,只要软件登记人不主动提出撤销登记,登记机构也没有权利撤销其登记 。这一主动撤销职能的缺失不仅影响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影响了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的公信力及权威性 。

建议在《登记办法》中赋予登记机构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的主动撤销职权,即对于经查证确属以下情形的,登记机构有权予以撤销:①提交的软件鉴别材料不是《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的;②申请文件中软件名称、权利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③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④申请登记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⑥合同中的转让方或专有许可方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⑦其他不符合登记的情形 。⑧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⑨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专有许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⑩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软件著作权登记或合同登记的;?其他应当撤销的 。

同时,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撤销软件登记之后,软件登记人若对撤销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提出异议请求 。

5.关于处罚措施

目前,虚假登记频发,而现行《登记办法》中并无对虚假登记的监管及惩罚措施等相关规定,造成登记机构在治理虚假登记行为时,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惩治力度不足,无法对这类登记进行有效监管及惩处 。

建议在《登记办法》中明确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供虚假登记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软件著作权登记或合同登记的,登记机构将对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处理,对已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将予以撤销登记 。同时将通过登记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虚假登记的有关信息 。以此威慑虚假登记等恶意登记行为,对登记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维护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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