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如何保护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律保护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使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得到较高程度上的法律保护 。但因为种种原因,一些企业未能将其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商标申请注册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对在先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也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两个法条之中 。前者是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而后者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本文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如何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华保护其未注册商标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根据该规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注册”其商标,而不延伸至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倘若企业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除非该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该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否则,其不能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请求禁止对该商标的“使用”行为 。但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抢注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或自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下称“商标异议或撤销”或“行政程序”) 。企业若有意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应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即 (1) 抢注人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该商标,(2)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以及(3)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有一定影响力” 。
一、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常州诚联”)诉商评委、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公司(下称“创联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下称“常州诚联案”)((2006)行监字第118-1号)中,最高院也认定:“(常州诚联)在明知创联公司(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争议商标的图形标志的情况下,创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抢注创联公司正在使用的商标及商标图形,…… 因此常州诚联注册争议商标的不正当性是明显的 。”
从《意见》的规定和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被认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因此,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企业应积极收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以此证明抢注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
另外,若企业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广、方式多、时间久和频率高,则更易使商评委和法官作出“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未注册商标已经在先得到了使用”的判断,进而认定或推定抢注行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足以证明抢注人对未注册商标有所了解的直接证据,将更易于使未注册商标权利人获得对其有利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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