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侵权判定本来就是商标法的一个难点问题,而对于侵犯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行为界定更是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不同认定结果的判例 。笔者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判定应结合商标法的理论,同时基于我国当前商标法的规定及整个法律制度,从制度整合角度总体判断 。文章涉及了是否应将使用他人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行为判定为侵权及如果构成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问题 。??
一、关于使用了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侵权性质认定
使用他人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时间与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2类:(1)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他人使用时间(2)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他人使用时间 。商标侵权判断上应在此分类上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双方主观过错性,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认为如果申请注册人是恶意的且他人在先商标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31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41条对恶意抢注者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撤销,这种情况的判断是明确的,不在我们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没有恶意的抢先注册人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他人使用时间的情况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当然前提是商标注册人都没有使用过其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构成侵权 。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与商标价值理论相契合,也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 。
【注册后未使用商标的侵权如何保护】(一)商标价值理论
商标的实质价值指商标用于商品或服务等商业经营中,使商标具有的超出标志本身的价值,它的价值来源于企业本身的科技水平,完善的经营管理,优良的产品或服务,令人满意的售后服务等形成的商誉,它可以通过经营者良好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手段不断累积和增值 。商标的形式价值指商标仅仅经过注册,并未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它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商标设计的构思及商标注册的时间、金钱、人力等方面的成本 。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即我国商标权的取得以注册为前提,只要经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有些商标在注册后没有实质的使用,甚至没有使用过,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这些商标只要没有连续3年未使用且经过商标局法定程序的撤销,即是合法有效的 。而且排除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的先注册原则是允许抢先注册商标的,这从我国商标法的注册程序上可以看出,而对于那些使用了商标只是赋予了它注册申请时优先注册的权利 。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禁止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等内容 。我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第44条规定商标局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等行为,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 。这些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人对拥有的注册商标的一些权利,这种权利是以注册商标本身为内容的,如对注册商标标识的改变,权利的续展,即使属于撤销的情形也应经过商标局的法定程序,否则仍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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