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许多法院意图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与公平,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侵犯未使用注册商标权利的使用行为不判定为侵权,这也一定程度打击了商标囤积行为,一定程度维护了我国商标法总体的公平正义,但若真正防止商标囤积,维护我国法律的诚实信用和实质公平正义,我们应把重点放在商标注册的限制上,只有那些意图使用且给与证据证明将在商业上使用的商标才给与注册 。法律必须要求商标注册以后的一定时期必须投入使用,这种使用必须是商业目的,而非仅仅作为一个垄断的标记;在提出申请的一定时间内申请人必须提交商标使用的正当证据,否则视为放弃已提交的申请 。我们的商标注册人必须认识到商标使用的重要性,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否则很可能因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
但对于我国当前商标注册主义的制度下,我们必须对已注册未使用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我们不能大开商标注册准入之门,而后又对入室后的商标权人说你不符合条件也不享有任何权利,这不是一个理性法律逻辑所推导出来的 。维护我国商标注册秩序,保护享有实质商标权利益人的目标应由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整体整合来解决,而不能意图在其他方面尚且不完善时,仅仅通过最后司法判决之门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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