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该如何判定( 二 )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

认定软件侵权行为,首先要确定的是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范围,而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是识别保护范围的原则,所以任何违反了这一原则的认定方法都是不合理的、错误的 。在这个总的原则之下,我们才可以讨论具体的软件侵权认定标准 。当前软件侵权具体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标准或者原则:镜像复制标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抽象概括法、“抽象、过滤、对比”法 。

1.镜像复制标准

镜像复制标准是早期认定计算机侵权的标准,针对的是完全复制这一侵权情形 。它要求侵权软件和权利软件的相似程度达到像镜像投射一样,显然要求相似度极高,只对认定盗版软件侵权有效,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方式多种多样,这种认定标准已经不能适用于现在对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需要,无法有效的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 。

2.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是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最多的判断标准之一,这种标准不要求侵权人要完全的抄袭或复制权利软件,侵权软件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只要能达到实质上的相似就可以,因此非常适应当前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现状 。当然这个标准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作品的相似性一般是文字部分相似,软件作品不仅有文字部分相似,而且还具有非文字部分相似 。非文字部分相似是指整体上的相似,主要在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输入输出方式等方面的相似 。软件作品的文字部分分为程序和文档两部分,而程序又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 。目标程序的文字是目标代码,是最低级的程序代码,人类无法识别和阅读,只能通过工具转化成专业人员能够阅读的源代码 。源程序的文字是源代码,而由不同的高级编程语言和较低级的汇编语言编写而成的源代码是无法直接比较的 。它不像一般的文字作品那样从表面上就能直观的看出相似性,及时使用的自然语言不同,一一对比也还是能够看出其相似 。因此仅仅对软件作品文字部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就不同于一般作品,对比的具体方法和技巧也会有所不同 。在认定侵权时还要另外附加一个“接触”条件,这是指被告曾经接触或者可能接触过原告的软件作品 。

3.抽象概括法

抽象概括法,顾名思义就是相对于那种形象具体的软件侵权行为而言的,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往往不是直观上可以判断的,复制手段和方法有一定的抽象性和隐蔽性,判断起来较为复杂,并且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判断软件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种方法理解起来较为抽象概括,故命名为"抽象概括法" 。

抽象概括法多应用于应用在两个软件在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表达部分都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时候,可以从两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方面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结构、顺序、组织上实质性相似,那么当然认定构成侵权 。但是由于该方法超处理思想与表达这一原则的范围,因此在提出之时遭到了多人的反对 。因此该方法在提出不久就被司法判例所否定 。

4.“抽象、过滤、对比”法

“抽象、过滤、对比”法又称AFC标准,指的是在判断被告软件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侵犯了原告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分成三个步骤来实施,即“抽象、过滤、对比”“抽象法”是将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纯抽象“思想”的部分剔除出去 。“过滤法”是在剔除上述思想之后,再将原被告软件作品中存在相同的但由于混合原则和场景原则被认定为不被保护的思想也剔除出去 。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讲,被剔除的这部分表达属于公有部分或者为了软件兼容的目的和行业标准、用户习惯等 。“对比法”是将经过“抽象”和“过滤”两步之后剩下的表达部分进行对比,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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