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该如何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该如何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该如何判定


近些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很多计算机软件作品,这些软件功能繁多,改变了人们的生活 。但同时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现象也日益严重,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对此,应从法律和技术两方面进行认定 。

一、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

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两部分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
在自然性质上,计算机软件作品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作品,具有以下特殊性质:

(1)计算机软件具有著作权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双重特征 。与普通文字作品不同,软件是无形的,但它可以借助于文字、数字、符号等表现出来,同时以硬盘、优盘等存储性产品为载体 。但由于它是以文字代码记录的,因此其复制品原件差别并不明显,其功能和价值也基本无差别 。因为软件的根本价值在于软件的功能,在于软件安装运行所产生的各种功能 。

(2)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开发成本高、更新换代快和非常容易复制的特征 。软件的开发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尤其是越复杂的软件对技术水平的要求越高 。并且由于计算机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变化非常快,因此对软件的创新性要求也非常高 。开发一个软件既需要先进的技术水平又要求较高的创新性,来适应更迭迅速的市场需求 。最重要的是,软件本身具有易复制的特点使软件的著作权更加容易被侵犯 。而付出的成本非常低,比如一个U盘或磁盘,如果是通过互联网的话,几乎不需要成本 。侵权人事后销毁侵权证据简单、迅速,导致证据保全比较困难 。这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维权更加艰难 。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依据

软件作品及软件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著作权作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认定也具有其特殊性 。但是软件也属于著作权作品,它也具有一般作品的绝大部分性质,因而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方法同一般作品也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认定的细节方面是不一样的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说,软件作品由思想和表达两个要素组成,著作权法也只保护软件的表达,不保护其思想 。在对软件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部分进行具体区分的时候,就要使用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 。此原则是适用于包括软件在内的所有著作权作品,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最顶层的总原则和法律依据 。

所谓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对作品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我国修改后的最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上述法律规定均认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包含思想和表达两个因素,其中思想是抽象的,属于社会公有领域的因素,向所有社会公众公开,是可以供他人自由免费使用的,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而表达则是具体的,是作品思想通过纸张等载体表现出来的,属于作者所有,由作者决定是否公开,他人一般不能无偿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 。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通过把软件作品划分为思想、表达两部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软件侵权行为的第一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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