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牌照怎么办理 北京租车牌取消资格( 二 )


购车指标与车辆直接挂钩,一个购车指标只能对应一个购车指标就在;车辆报废、出售后,可依据购车指标再次购买车辆 。
3、购车指标在与特定车辆结合前或分离后的存续具有一定的期限性
原始取得购车指标后,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自动更新指标的,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图片来自网络)
结合购车指标的存在意义和特点会发现,一旦出现购车指标转让,会打破管控车辆有序增长的目的 。
转让购车指标纠纷的特点
实践中,购车指标转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借名购车型
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有指标的人名下,但车辆实际由没有指标的购车人使用 。
2、暂缓过户型
在二手车买卖中,没有指标的人出资购买有指标的人的车,车辆交付后由买车人实际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 。
不管是哪一种,实际上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现实的、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一种意识上的、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 。转让前后,购车指标始终都在指标出让人名下 。
因此,转让协议的存续是基于双方的意愿,而非法律的规定,一旦出现指标出让人用车需求改变等出让指标意愿丧失的情况,转让协议纠纷即出现,根据指标转让协议而成的法律关系极不稳定 。
转让购车指标纠纷的处理
因转让购车指标而起的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类:
买卖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异议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定金合同纠纷 。
1、买卖合同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出现在二手车买卖中,在转让车辆时一并将购车指标转让或约定延期过户 。纠纷中通常有如下诉求:
1)买受人或出卖人起诉请求过户 。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具备过户条件,存在实际履行障碍,因此法院可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将车辆过户至北京市外某地 。
2)签订有关车辆和指标的转让合同后未交付车辆,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买卖合同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法院可能判决出卖人返还相关购车款,但不能取得对合同违约金的支持 。
3)因买受人没有购车指标不能过户,出让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此时诉求是解除合同,但由于转让合同本身无效,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认定合同有效,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合同 。
2、返还原物纠纷
这种纠纷的起因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想要收回车牌,故请求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返还车牌 。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1)以判决形式驳回起诉 。首先,涉案车辆一直登记在原告名下,无需返还,其次,小客车购车指标是一种许可资格,并非物权保护意义上的物,无法在返还原物纠纷中处理,故判决驳回起诉 。
2)以裁定形式驳回起诉 。此时认为要求返还的车牌实质为购车指标,购车指标不属于物,也不是财产,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该类纠纷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涉指标转让的买卖合同无效,目的同样是为了收回车牌 。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首先,转让购车指标协议违反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有关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确认有关买卖指标的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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