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牌照怎么办理 北京租车牌取消资格( 三 )


其次,协议除违反上述规定外,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可确认合同整体无效 。
据此,对该类纠纷,一般法院会支持原告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 。
4、执行异议纠纷
该类纠纷起因是对被执行车辆所有权有争议,实际购车人没有购车指标,车辆登记在有指标的人名下,现有购车指标的人财产被法院执行 。法院通常作如下处理:
1)如案外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查封的车辆所有权实际归案外人所有,则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程序 。
2)如果案外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车辆归其所有,但没有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手续,法院则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
从这里能看出,转让购车指标的协议,法律上受让人未取得车辆所有权,所以转让协议只能给予诚信对双方有效,无法对抗第三人 。且由于协议本身违反法律规定,效力存在问题,一旦当事人反悔,则协议失去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
5、所有权确认纠纷
该类纠纷是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请求确认车辆的牌照、相关所有权证、行驶证等证件属于其所有 。
通常法院认为,上述证件属于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件,该所有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的管辖审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
6、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机动车责任事故的受损害方起诉在列被告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仅列车辆的实际占有人,二是将车辆的实际占有人跟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共同列为被告,请求连带赔偿 。
法院通常认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户分离、借用他人上路权使用车辆情形不视为对事故有过错;但实际案例中,因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车辆登记所有人在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范围内与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
这里简单理解则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事故发生有直接责任,而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只有行为对事故发生、保险赔偿、车辆质量等,存在过错时,才负有连带责任 。
7、定金合同纠纷
在此类纠纷下,转让购车指标转让买卖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因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无效,对行使定金条款双倍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
名律说法
对于转让购车指标纠纷,张爱华律师认为:
综合来看,转让购车指标事实上属于扰乱国家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的行为 。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能为无效民事行为 。
与他人签订小客车指标租赁和买卖协议的行为已违反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应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发生纠纷在法院都将面临不予受理的境地,对此,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依法依规办理和使用购车指标 。
收购公司名下带车牌的股权,这是合法合规的方式,但是公司收购股权变更还有转移中就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也需要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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