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3年9月12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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