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惠桂保保险条款( 二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确诊初次发生(释义四)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第二十三条)(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释义五)治疗的,我们对于符合当地(释义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的必要且合理(释义七)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已从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释义八)、膳食费(释义九)、护理费(释义十)、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释义十一)、治疗费(释义十二)、药品费(释义十三)、手术费(释义十四)等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二、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对于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
第七条 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在本合同每一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合同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第八条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第九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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