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 应当承担责任 。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另外,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小孩在学校受伤怎么赔偿】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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