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核定
一、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 , 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 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二、计发办法
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按月支付 。
1.基础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 , 根据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所属年龄段确定 , 202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执行:
【苏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及核定指南】(1)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每人每月590元;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 每人每月440元 。
(2)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 , 在上述第(1)项的基础上 , 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 。
(3)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 , 在上述()、(2)的基础上 , 每超过1年 , 可加发1% 。 ,
参保人员当前为苏州市区户籍的 , 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农村户籍年限 , 均可计入“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达到65、70、75、80周 岁的 , 从次年1月份起按相应标准增发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 , 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 , 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见下表) 。

三、缴费规定
1.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 , 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办理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手续 , 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2.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 , 不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 , 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 , 方可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
3.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 , 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 , 自愿申请对不足年限进行一次性补足 , 年补足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在办理补足手续当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各档次中自主选择确定 , 政府根据补足年限按每年47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申请补足的 , 可享受政府代缴费 。.上述人员自符合参保条件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期间未按年连续缴费的 , 应先按规定对相应的未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后 , 方可办理补足15年相关手续 。
四、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于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当月 , 持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及待遇核定申请手续: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苏州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
(3)申请当年度缴费、往年度补缴及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的参保人员 , 应同时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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