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管理,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培训人员基本信息登记申请和补贴申请,不得推诿扯皮;受理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时,应指导培训人员填写《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价表》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 。对培训人员反映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差、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培训招生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要及时向购买该培训机构培训服务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将其作为是否继续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依据,并将其不规范行为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
(四)各培训机构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组织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质量、培训学员考勤登记和培训过程管理等工作;要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学员安全和消防意识,确保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七、其他
(一)对2018年12月3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员,仍按青人社字〔2018〕20号确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2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6 号)同时废止 。
(三)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的职业培训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
本通知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
附件:
1.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
2.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表
3.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试行)
4.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补贴标准目录(试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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