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40、由用人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工作,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41、在两个单位就业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法条链接】《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42、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法条链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
43、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
44、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哪些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新发生的费用: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六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
【2022最新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江苏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声明:本问答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政策为基准;文章观点只作参考,切不可作为决策依据,具体问题还请咨询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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