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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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 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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