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二 )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 , 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 , 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 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
(一)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 证券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 保险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 信托公司 。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 金融控股公司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 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 组织实施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 , 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 , 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 , 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 , 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
七、 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八、 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九、 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 , 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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