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修订说明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 制定并颁布的 。
2017年6月30日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 。8月29日 , 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 , 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 。为此 , 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 , 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 , 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 , 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 。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 , 低温仓储 , 危险品仓储 , 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 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 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 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 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 制定本规定 。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
三、 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 ,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 , 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 , 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 , 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 , 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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