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哪些】第七条 ,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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