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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