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三 )


第十七条 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有关规定,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维修资金到指定专用账户 。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申请的,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 。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 。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监管银行收到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后,按照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
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 预售项目已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的,开发企业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手续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 。
第二十一条 预购人解除购房合同时,预购人的定金、首付款等预售款已经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人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提交解除合同退款申请,主管部门系统登记后,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通知单》办理退款手续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手段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
第二十四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6〕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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