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落户新政策原文( 二 )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第八条按就业途径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按就业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或使用权住房的,可自愿选择在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处、就业地或居住地(租赁房屋地或借住地)的社区集体户、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就业确认材料;
3、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亲属关系材料、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
第九条按投靠途径申请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迁济落户,或按投靠途径申请市内户口迁移 。
(一)落户范围及地址 。夫或妻投靠在济一方、父母投靠在济子女、子女投靠在济父母,在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 。其中,属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除上述落户地址外,其在济一方为人才集体户成员的,可在该集体户落户 。其他亲属投靠在济近亲属家庭户落户 。
(二)落户手续 。办理落户需提供下列手续:
1、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2、亲属关系材料、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限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
第十条其他情形落户 。对在本市按上述途径仍存在落户障碍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迁济落户或市内迁移,可选择在现借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在济无合法产权房屋及稳定职业声明(需写明借住地详址)办理 。
第三章政策衔接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成员、社区集体户成员、人才集体户成员,单位、居住地(租赁住房地或借住地)发生变化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七、八、九条规定范围、地址、原因和手续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
第十二条房屋产权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将户口迁出 。原落户人员拒不迁出或联系不上的,经现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履行调查核实、告知、公示等规定程序及手续后,将其户口迁至其现户籍地社区集体户 。
对于离婚后,不在该房屋实际居住的非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户口迁出 。房屋产权人动员迁出户口无效或联系不上的,经房屋产权人书面申请,按本条上款程序及手续办理 。
第十三条实行农村籍高校毕业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本市农村地区升学迁出的高校学生,毕业后既可按本《实施细则》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也可按现行毕业生政策回原籍落户,凭毕业证、报到证(择业期内派遣地址不限)、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现家庭户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未记载亲属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材料)办理 。
第十四条返乡回农村就业创业的退伍军人、外出农民工及经商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原籍农村或就业创业地的所有权房屋处、或继承或分家的所有权房屋处落户 。无所有权房屋的,可按本细则提供的落户途径在就业创业地城镇选择落户 。其中,按农村所有权房屋落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可信电子身份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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