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吹嘘店铺可月赚15万元,实际经营却达不到?法院这样判( 二 )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钱老板在双方缔约磋商过程中多次提到店铺“营业额”,并当庭表示当时提到的“营业额”均指实际营业收入,因此将合同中的“营业额”解释为实际营业收入更符合双方之间的表达习惯 。
综上,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营业额”是指案涉店铺的实际营业收入 。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老板返还原告史女士店铺转让费20万元 。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生效 。
法官说法
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马腾表示,首先,转让方拟定合同时应通俗准确,避免产生歧义 。
虽然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结合的产物,但很多情况下,转让方因自己缔约能力、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会在合同拟定中占据主动 。转让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当考虑并兼顾到受让方的理解能力,用词力求通俗准确,尽量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从而影响受让方理解的情况,确有文义模糊之处应当向受让方进行提示说明 。
其次,受让方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理解,必要时可善用备注 。
在签约过程中,受让方对于文义模糊的合同条款,尤其是在特殊行业语境下存在特殊含义的用语,应当充分注意,如果认为确存歧义可以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或者通过括注和添加备注条款等方式对条款意思进行解释,切勿碍于情面或过于自信而疏于对合同条款进行推敲,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 。
最后,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均应秉持诚信、平等的原则 。
因合同条款理解争议引发的案件,常见于合同双方在缔约能力、行业经验等方面不对等的情形中,优势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故意模糊重要概念而达到对己方有利的目的,而弱势一方碍于自己的能力、经验不足无法及时识别,导致履约过程中才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境地 。
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依法根据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诚实信用等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而不会拘泥于词句文义一项 。在这种情况下,缔约中优势一方难以实现对己方有利的目的,还可能将自己拖进纠纷之中,产生诉累、得不偿失 。
因此,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坦诚相待、秉承诚信,用平等合作的观念拟定和理解合同条款,如此才能保障交易行稳致远,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
【合同中吹嘘店铺可月赚15万元,实际经营却达不到?法院这样判】_原题为为:《转让方:这个外卖店月赚15万!受让方:我怎么就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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