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县属国企“3亿买五千台无人机”续:协议解除,卖方被警示

近日,河南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交投”)花3亿购买5000台无人机一事,引起社会关注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方面表示 , 已收到举报信 , 正按程序流转 。
这5000台无人机的销售方,是上市公司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智能) 。

河南一县属国企“3亿买五千台无人机”续:协议解除,卖方被警示



永悦科技发布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中的部分内容
9月18日,据永悦科技披露的信息,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因在此次事件中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被江苏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同日,永悦科技发布的另一则公告称,永悦智能和平舆畅达交投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前的买卖协议,终止合作 。
河南一县属国企“3亿买五千台无人机”续:协议解除,卖方被警示



涉事公司被江苏省证监局警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 , 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以下简称“《警示公告》”)称,经查 , 江苏省证监局发现永悦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8月27日,该公司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向其销售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
上述《补充协议》,永悦科技既未在2023年8月28日披露《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的同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23年9月5日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时予以披露 。
江苏省证监局认为,永悦科技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永悦科技董事长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确保公司依法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河南一县属国企“3亿买五千台无人机”续:协议解除,卖方被警示



双方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与此同时,9月18日,永悦科技发布的另一则《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以下简称“《解除公告》”)显示,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于今年8月27日签订了《销售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上述《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
《解除公告》载明,鉴于此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后一致,决定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解除《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 , 终止合作 。
工商信息显示,平舆畅达交投是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控股的国有独资公司,2017年成立,注册金额3000万元 , 是平舆通用机场的项目单位、运营单位 。平舆通用机场的主要功能包含农林飞播、飞防 。
此前的8月28日 , 永悦科技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称,8月27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交投签订了总金额3亿元的销售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平舆畅达交投需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 , 永悦智能于2024年3月前,交付5000台型号为永悦智能X40C的无人机 , 单台价款6万元,包括遥控器、测绘器、电池、保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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