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二 )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等类别 。
基本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在本市就业、居住、缴纳社保等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水平等分项指标 。
导向分主要反映申请人所从事职业与本市产业发展、人力资源需求匹配等情况,包括职业(工种)等分项指标 。
附加分主要反映申请人获得的表彰奖励及配偶在本市就业、参加社保等情况,包括婚姻情况、奖项和荣誉称号等分项指标 。
负积分主要反映申请人失信、受惩戒等情况,包括违法违规与犯罪等分项指标 。
第八条 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项指标的最高分 。负积分指标的扣减分数按照具体内容累计扣减 。
各项指标计算积分的时间,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时间为准 。
第九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各分项指标构成和分值及相应的积分规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在申报前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第一期在1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7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
第十一条 积分落户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应指定本单位在职职工为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 。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
对各类中介机构提出的积分落户申请不予受理 。
第十二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实行网上受理,各相关部门应于申报期开始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和当期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申请人根据要求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上提交申请,进行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网上测评、上传材料,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第十四条 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 。公安部门应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户籍身份、居住证、落户地点的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审查,并将审核结果交人社部门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报单位 。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受理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打分 。
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完成相关材料补正 。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后,应当在申报期截止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并依据当期《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后,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打分情况进行汇总,协商相关部门确定负积分和取消申报资格人员,由系统综合生成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于每年6月和12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其他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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