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三 )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和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并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 。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或排名情况,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同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有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问题的,市人社局将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交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涉及的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同时自下一个申报期起3年内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
经查实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申请人自下一个申报期起5年内再次申报的,每条虚假记录扣减30个积分 。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对损害群众利益,破坏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对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建立专门档案,委托专业存档机构进行管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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