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 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 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 , 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 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 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 , 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 , 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上海道路交通一般处罚程序规定】(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 , 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 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 , 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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