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惠残税收优惠类政策
(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35-12366)
1.增值税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 , 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
【企业+个人所得税 烟台惠残税收优惠类政策汇总】3.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残疾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 , 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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