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职工医保有关事项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医保需求相适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工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保经办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立与职工医保配套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的其他人员 , 应当参加职工医保 , 并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男性应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 女性应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
第八条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 。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 职工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 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当月工资低于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60%的,以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300%的 , 以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
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 并按照8%缴纳职工医保费 。职工应当同步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以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自行缴纳职工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步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自行缴纳 。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职工医保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医保费 。
职工医保费可按规定补缴 , 具体补缴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保费,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未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因拖欠职工医保费给参保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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