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流程具体是什么】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 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 , 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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