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一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数罪并罚执行一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数罪并罚执行一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
4、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 , 分别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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