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随着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参与对小区事务进行决议、否决、执行的要求和意愿越来越强 , 特别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更换物业公司给予了更多的法律保护和关注 。那么,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 。
首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当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50%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 。也就是常说的双过半原则;
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两年 。
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前,需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依据建设部印发关于《业主大会规程》并做以下工作准备:
(一)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二)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1、2、3、4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三)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 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 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业主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辖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 。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
2、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
3、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
5、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业主大会情况记述,投票记录;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资料 。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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