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二 )


不能将该侦查实验笔录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侦查实验笔录能否作为本案定罪依据?张中华在案发时是否存在过失?
关于侦查实验笔录能否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实验结论容易受到时间、地点、天气等客观因素,以及参与侦查实验者身高、体重、年龄、心理素质、个人习惯、对案情的了解等可变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或然性 。本案中,侦查机关共进行了4次侦查实验,前3次均是由侦查员参与 。二审期间,侦查机关又重新进行了侦查实验 , 并使用慧眼云镜全程记录驾驶员驾驶车辆是否存在盲区,能否看见障碍物 。侦查实验结论显示,本次参与侦查实验的7名驾驶员中的3名驾驶员看见了障碍物并停车,4名驾驶员则直接撞上了障碍物 。侦查实验证明,即使在慧眼云镜这种高科技的加持下,多数驾驶员还是无法预见前方障碍 。因此 , 不能将该侦查实验笔录作为本案定罪依据 。
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赵某因与相关单位沟通问题未果,自行躺在车辆通道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客观上超出了社会公众的预知范围 。根据案发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等在案证据查明,案发后 , 张中华当即便惊慌失措下车查看情况,很显然发生事故时并未看见赵某侧躺在起落架后面,张中华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型的过失犯罪(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某种法益 , 而轻信能够避免) 。
既然不属于过于自信型过失犯罪 , 那么是否属于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害某种法益,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就需要分析案发时张中华是否具有可能预见其所侵害法益的义务 , 以及是否具有避免法益被侵害的能力?事故发生地系车辆进出口通道,该通道在进入单位大门前有一定坡度,在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车头亦被抬高 。案发时 , 张中华驾驶车辆依法正常行驶,车辆进入地面黄色识别区后,大门起落架自动抬升,顺理成章驶入单位内部 , 因赵某所躺位置距离起落架仅约半米 , 形成了视觉盲区 。赵某故意侧躺在正常通行的单位内部道路起落架后,该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极其罕见,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理性认知范畴 。法律不应苛求驾驶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故张中华亦不属于疏忽大意型过失犯罪 。
综上,本案虽然客观上造成了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 但张中华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故而不构成犯罪 。
【“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文/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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