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二)销售代销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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