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采访人员阮琼)10月20日,采访人员获悉,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因生产安全隐患管理类违法被罚4.9万元 。
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单位作业前未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由此,西塞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肆万玖仟元(¥49000元)的罚款 。
来源: 荆楚网
【新冶钢铁有限公司 新冶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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