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四 )


第四十七条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征地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09年4月17日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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