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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说 , “主要是这些员工还挺客气的,看到有台阶就下来了”,对方于是停手 。公司的电动大门也关上了,双方也没有再打,但杨云也没走 。事后,杨云说:“走了就是服软,就是怂了 。”
一场混乱结束后,杨云的前胸和手臂都已经受伤,闫山青的手臂也在流血,几分钟后 , 警察到了,将三人带回派出所 。
杨云自认为,拿刀过来与对方发生冲突的这一次,并没有砍到任何人 。“我就是想吓唬吓唬他们,对方还一直连推带打地向外推我,我毕竟不能服软,不能认怂,所以 , 还是一直挥舞着刀,冲他们喊 。我就拿刀挥舞两下 , 并没想要真砍他们 。后来,我感觉对方也有些害怕了 。”
警察问杨云 , “你怎么觉察出来对方已经害怕了?”“首先从表情上,对方已经有惧怕的神色了,然后对方推打我,主要还是为了向外撵我,闫山青说了赶紧关门之类的话 , 所以觉得对方害怕了 。”
警察问杨云,“你为什么要持刀返回?”杨云回答说:“打完第一次时,我觉得对方认为他们占上风了,很得意的样子 , 所以我想吓唬一下他们 。”
经法医鉴定,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前臂软组织损伤、前胸部皮肤裂伤,其伤情属于轻伤一级 。
案件行为应划分为两阶段分析
2018年8月 6日,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于满江、闫山青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 , 于2018年 8月7日对于满江、闫山青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决定对杨云行政拘留十日 。2018 年 10 月 29 日 ,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将于满江、闫山青移送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然而 , 办案检察官周宇在仔细审查完案件之后,却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
2018年12月13日,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次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该案 。检委会对该案高度重视 , 经认真研究,要求承办人对该案再进行补充侦查,并决定将于满江、闫山青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 于满江、闫山青于次日被释放 。
在这期间,闻名全国的“昆山反杀案”引起了舆论争议,当时媒体将这起案件称为唤醒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的标志性案件 。之后 , 又陆续发生了赵宇见义勇为案、涞源反杀案等,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研判尺度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这些事件也悄悄地影响了大兴的这起因为遛狗而引起的伤害案件 , 因为比照上面那些知名度较高的案件,大兴的这起案件也体现出了正当防卫认定上的一些争议点 。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2019年4 月 4 日 , 大兴区检察院召开了第二次检委会 。经过讨论,检委会成员对案件要分两阶段这个思路达成了共识 。嫌疑人于满江、闫山青第一阶段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于满江、闫山青与杨云发生互殴,造成杨云右手着地摔倒,还造成杨云右眼钝挫伤 。但上述伤情未达到轻伤程度,被害人杨云左尺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轻伤一级后果是第二阶段造成的 。因此,两人在第一阶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为什么两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在对第二阶段行为的认定上,为什么于满江、闫山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周宇告诉《方圆》采访人员,认定正当防卫有三个关键混淆点要厘清 。“首先,认定正当防卫,不能要求防卫人只能躲避并禁止防卫人进行反击 。”本案中,保安室的门并不结实,上面一半是玻璃,下面是塑钢,并不是防盗门 。如果二人选择躲避,一旦杨云持菜刀进入了门卫室内,二人在狭小空间内无处回旋和躲避 , 就会更加危险 。其次,本案中,两位嫌疑人是制药公司的保安,他们不仅有保护自己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更有保护单位其他员工人身安全的职责 。案发当时 , 正是周一早上员工陆续上班的时间,有人持刀闯进公司园区内,作为保安,他们有责任有义务来制止这个行为 。二人所持的工具就是单位配发的防暴钢叉和橡胶棍 。所以 , 二人作出的反应行为既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履行保安的职责 。如果保安躲在值班室里不出来,那他作为保安就是失职的 。最后 ,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在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存在现实紧迫危险的情况下 , 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被动躲避,不允许其采取反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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