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 )


(九)稽核 。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活动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稽查意见及时整改,当事人应予配合 。
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需要对拟用于贷款的自住住房价值进行评估的,贷款申请人应委托评估机构对该住房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公积金中心应自行向评估机构获取评估报告,无需贷款申请人提交,并在评估价、购房合同总价或工程造价款中取低者确定该住房价值 。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推进贷款业务电子化、自助化、自动化 。
第十八条? 当个贷率达到85%时,公积金中心应发出预警;当个贷率达到95%时,开始实施贷款轮候,公积金中心应予以公告并接受职工预申请,待资金足以支持发放贷款时,按预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监制,借款人需变更借款合同的,应经立约各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
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期限的,公积金中心应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 。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应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处置,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依规申报呆账核销 。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终止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将骗贷行为通报职工所在单位;
(三)依规纳入失信名单;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社交平台或本市媒体向社会曝光;
(五)取消自骗贷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的贷款资格 。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通过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骗贷的,公积金中心应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 凡缴存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未因死亡、离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销公积金账户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停止缴存公积金连续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查实房地产企业、销售代理机构及其他受委托单位限制、阻挠和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约谈;
(二)责令限期办理;
(三)转交或函告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依规处理;
(四)函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五)通报;
(六)依规纳入失信名单 。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和代理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贷款业务,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追究其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在履行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过程中需要调查取证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陈述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数据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公积金中心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函告纠正;
(二)函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单位;
(三)通报;
(四)依规进行业务办理限制 。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先还后贷: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自筹资金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再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
以贷冲贷: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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