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 。
(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提取时需提供: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第二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 。
第二十六条 偿还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需提供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此方式来实现公积金提取,直至贷款结清 。
第二十七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当月或上月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扣款证明) 。
第二十八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单身证明材料 。已婚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
租住商品住房的:单身职工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身证明材料、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西安市级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
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
(一)单身声明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
(二)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
(三)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
(四)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 。
第二十九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
销户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本人书面声明 。
第三十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
提取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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