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二 )


【原文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只需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中办理一次性签约,即可开通“公积金冲还贷”功能,以后可实现逐月自动扣划其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夫妻双方每月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本息和 。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
第十二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 。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金缴纳证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个人提取额不超过本人年汇缴额(月缴额×12)的二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申请时限:提取人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
第十四条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最近一年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
第十五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
第十七条 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
(二)购买现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1.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
2.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
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
第十八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
无法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及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
第十九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西安市房管部门的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若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
第二十条 购买二手房的,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材料:
(一)已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
(二)未实行合同网上备案查询的,需提供:房产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
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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