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 “冷食类食品制售”为一个单独的食品经营项目,之所以售卖凉拌黄瓜被罚款 , 是因为饭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没有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 , 属于超范围经营 。
学者:
【包子铺卖豆腐脑罚上万,炒菜店凉拌菜罚五千,是否过度执法?】执法的目的并非罚款,而是为维护公平和民众利益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表示 , 从法律角度看,商户超过经营范围售卖冷黄瓜被罚5000元似乎是有依据的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 , 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因此,商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新增凉拌黄瓜经营项目 , 需要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但是如果其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并非立刻便产生被罚款的结果 。从相关报道中,似乎并无监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的过程 。
金泽刚认为 , 再退一步讲 , 倘若该行政处罚过程没有瑕疵,但合法性并非行政处罚唯一要义,合理性也同样需要被遵循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并列的基本原则 , 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一项限制性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也要讲理 。
所谓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商户的经营行为,法律证件存在瑕疵,监管部门首先应依法提醒,而不应动辄罚款,且罚款金额与违法经营收入应该符合比例 。
对于此案,罚款也不是唯一的、最好的选择,最新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就首次引入了“首违不罚”条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金泽刚表示,动辄拿起罚款武器指向当事人,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或许没有问题 , 但从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来看,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了 。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给予民生经济以基本的关怀,也是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执法的目的并非罚款,而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很多时候,执法也需获得民众认同 , 契合社会大众朴素的正义感和公平观,而非听上去不可思议 。
整合:史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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