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谁能做孩子的监护人 谁能做孩子的监护人呢】(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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