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 结婚每满1年积4分 , 最高分值40分 。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 , 每次扣减150分 。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 每条扣减50分 。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 每条扣减150分 。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 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 , 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 , 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 , 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 , 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 。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 , 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 , 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 , 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 进行网上模拟估分 。达到标准分值的 ,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 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 , 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 , 对材料齐全的 , 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 , 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 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有疑问的材料 , 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 , 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 , 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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