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 , 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 , 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 , 并告知持证人 。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 , 积分自动失效 。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 ,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 , 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 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 , 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 , 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 , 经市政府批准后 , 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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