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连续参保缴费,按照“当月缴费次月享受”的原则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
中断缴费3个月内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视作中断参保,须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退休(职)人员应自退休审批后3个月内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手续,并按本办法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的 , 自办理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
个人账户分当年个人账户和历年个人账户 。当年个人账户有结余的,结转为历年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每年度计息一次,计息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转移接续和依法继承 。
第十三条 当年个人账户按以下标准划入
(一)在职职工:45周岁(含)以下150元/月,45周岁以上160元/月 。
(二)退休(职)人员:195元/月 。
个人账户划入额随年龄段发生变化的 , 均在次年1月1日起调整 。退休(职)人员在办理衔接手续后的下月起调整 。
第十四条 当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和购药费用;历年个人账户可用于自负、自费医疗费,也可按规定用于配偶、子女、父母医疗共济 。
第十五条 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 。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的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人员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承担 。
(二)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二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
第十六条 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
(二)支付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20万元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5%,三级医疗机构为80% 。
退休(职)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
2.20万元以上部分统一按85%支付 。
第十七条 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9种 。
(二)定点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选择嘉兴市域内2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 。
(三)医疗待遇:在规定病种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病种目录的针对性门诊医疗费用 , 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统筹基金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支付 。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支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 , 按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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