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四 )


(一)本地户籍复退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终止)或跨制度、跨统筹地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新入学学生;
(四)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持证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参保人员;
(五)新迁入的嘉兴户籍人员 。
新生儿(含符合参保条件新居民其新生儿)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跨年度的,须按全年标准补缴上年度费用),待遇自出生之日起享受 。
第二十七条 居民医保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 。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基金支出情况,建立筹资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 。具体筹资标准(包括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
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在校大学生(研究生)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30%缴纳(小数后四舍五入,下同) 。当年大学新生和毕业生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15%缴纳 。
对持浙江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本地户籍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相同标准予以补助 。
第二十八条 持证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等困难参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
第二十九条 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和购药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20%支付 , 其他医药机构按10%支付 。
(二)居民医保门诊年度基金最高补偿额为800元 。
第三十条 住院待遇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
(二)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0%支付;二级医疗机构按75%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按 65%支付 。
第三十一条 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一)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和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儿童孤独症等10种 。
(二)定点医药机构:符合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选择嘉兴市域内2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药机构 。
【嘉兴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三)医疗待遇: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支付范围的针对性治疗费用 , 可视作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65%支付 。规定病种门诊针对性中草药治疗费用,按每帖50元的最高标准纳入结算,不足标准的,按实结算 。
第三十二条 未享受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 , 发生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住院分娩,可享受500元定额标准补助,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入最高支付限额额度 。
第五章 大病保险
第三十三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的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 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资金管理和统一基金核算 。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收统支,并统一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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