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庭审:被告人面露微笑( 三 )


等小宋坐定一看,才发现是裂成碎片的可乐罐 。好在她坐的地方距离跌落地还有一定距离 , 只是额头有擦伤,无生命危险 。
小宋称,事发后好长一段时间,她都心有余悸,也不敢和父母多说,怕他们担心 , “有段时间都不敢去那个夜市了,有心理阴影 。”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庭审:被告人面露微笑



[3]焦点:被告人涉案时是否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现场 , 辩护律师就证据中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提出了意见 。
该份证据给出了周某精神状态无异议认定 , 认为其涉案时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周某的母亲、哥哥等亲属,和其监室室友等人作为证人 , 均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工作和社交能力 。
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鉴定检材并不充分,鉴定方法不完善,鉴定结论应为无效 。
其指出,相关证人的证词具有主观性,他们长期未与周某生活在一起,且其都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对精神分裂症的症状表现都不了解,无法做出客观判断 。
另外,在客观依据中 , 有一份专门针对精神分裂症的检查报告 , 周某在此检查中的数值均存在严重异常,符合在临床中确认的患者患有精神分裂重疾病的条件 。但最终的鉴定结果与分析,与该客观报告的结果相悖 , 因此,辩护律师认为鉴定结论错误 。
对此,公诉人表示,在此份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所采用的依据,经其审查后认定其充分,没有法律依据规定该份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
其认为,辩护律师针对证人证词的异议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检查报告中的异常数值 , 已结合临床分析,公诉人认为,相关鉴定机构和人员应当是注意到了相关研究的不同特质才给出的结论 。
因此,公诉人提示法庭应当采信该份鉴定意见 。
同时,代理律师补充道 , 鉴定结论由专业人士、专业机构作出 , 未经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撤销 , 也不能重新启动鉴定程序 。
[4]律师解读:若案发时未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 , 需担责
近年来 , 高空抛物的危害已多次在公众前面被强调 。
据《人民日报》,从25楼往下抛掷,一枚30克的鸡蛋、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都可致人死亡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犯案的楼层集中在33楼、32楼,抛掷的物品均为砖块、5升水桶、未开封易拉罐等重物 。
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庭审:被告人面露微笑



九派新闻注意到,周某选择作案的地点位于长春市繁华地带,彼时正值夏季夜晚,人流量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员伤亡的概率 。
受害人家属称,后续还将追究涉事物业等相关机构、部门责任 。家属称,涉事公寓物业为长春国信谦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据企查查消息,该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佰林 。
对于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指出 ,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目前,中国高空抛物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领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渐加强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处罚力度以及受害者救济方面仍有待完善 。
至于本案中关于被告人是否患精神疾病的争议 , 付律师指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部门会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 以确定其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过程通常是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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