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最新规定天数

国家公休假具体时长的规定如下:
1、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天、春节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3天、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 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 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
2、带薪年休假: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公务员年休假2022年新规定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 , 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一、最新公务员公休假规定2022
公务员的休假制度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 。
(一)、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二)、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 , 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三)、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二、公务员公休假规定有哪些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 , 每年休假20天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
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 , 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 ,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 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 , 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 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 , 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公休假最新规定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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